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2004~2009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本月开始,符合条件者可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于9月进行。
根据规定,2009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户籍或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的2004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聘在岗人员都可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
但是2007~2008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已取得教师资格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的以及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的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民办)的教师资格,由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校的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负责认定。2009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和在职教师,要在5月底前向所在毕业院校、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5月28日~30日,2004年以来毕业的未取得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可前往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地址:福州市教育宾馆618室,咨询电话:83340647)。
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一寸免冠近照3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体检表》一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身份证复印件、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或经教育行政、组织人事有关部门确认的《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在职教师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经学校(单位)综合考评合格的《2007~2008学年度考评登记表》复印件。民办学校在聘在岗教师可按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学校要提供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和聘用证书(复印件)、任课证明,同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关证明,以及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的花名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009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体检时间,由各有关院校与福州市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商定。由福州市教育局认定的其他人员的体检,6月6日上午8时在福州市一医院(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号)统一进行。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拟定于2009年9月进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福州日报记者 曾艳)